[公告] 本系學生畢業前應具備基本能力指標修訂內容,請詳閱附件。
語文與創作學系公告
102年10月30日
主旨:語文與創作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學生應具備基本能力指標修訂。
說明:
一、自98學年度起,本系要求學生至少需通過一項本系所舉辦之鑑定,分數達甲級80分以上;或修
畢一項本系開設之學分學程,方得畢業。
二、考量學生多元發展,增加其他能力指標項目如下:
1.第二外語(相當於中級能力)
2.經本校遴選參與海外交換學生(一學期以上)
3.獲縣市級以上文藝獎項
4.獲全國語文競賽前六名
5.通過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者
6.出版個人專書(需為個人著作並有ISBN)
三、本案自102學年度開始實施,適用目前本系在學學生,學生需具備上述8項能力指摽其中ㄧ
項,方得畢業。